一项劳教制度的废止,见证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也折射出改革未来的方向。
一些职业法学家也在不同程度上鼓吹同命同价观念。道德教化可能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当前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理论观察之所以缺乏解释力,主要因为他们要么想当然地将社会大众道德观念视为一种天经地义的好东西,而忽视了大量与明显不符的情形。的确,在大量情况下,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观念表现出了高度的趋同性,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事实上,法学理论界也并非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关切。事实上,与国家立法相比,社会道德观念具有简单易懂、易于传播、自动执行等明显优势。生命诚然没有贵贱之分,然而,现代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在普遍增进人类福利的同时,也必然增加了事故死亡的概率(如道路交通事故)。
在这类问题上,确实是先形成了广为大众所熟知的道德观念,然后才出现与道德规范趋同的法律规则。在大量情形下,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蕴含着社会大众的一般生活经验,反映了人们对特定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的朴素评价和选择。另一方面又试图用技术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装自己的实质正义,想先在个案免除某个罪犯死刑,借此逐步废除死刑。
但更大的问题是这种历史潮流的说法与这些法律人主张废除死刑的另一个形而上的支撑或基础,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又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自然法、普世价值或人权这些说法的前提是永恒不变的,而不是不断完善的。而且,就算极刑不会减少暴力犯罪,从逻辑上看,收监以及其它刑罚也就肯定不会减少,由此而来的结论,是不是就该废除所有的刑罚。因此,得不出在这些具体案件中应废除死刑,乃至于一概废除死刑的结论。最终的结果,不管法律人喜欢不喜欢,我们从近年来的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中都已看到了,基本是普通民众——有喧嚣的但更多是沉默的——其直觉在引导着并大致规定了法律的裁决。
其实,就算是法律人的信念都对,法律人还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必须在这样的现实中推进。至于引证贝卡利亚等少数著名法学家的言辞,有说服力吗?除非你认为他有说服力。
榜样的力量永远是有限的。有信念本身也不是问题,只是这样讨论,就惹出了问题:你隐含的居高临下,你的道德优越感,你流露出来的仿佛有同真理的合影,好像同某个领导的合影一样,很容易令普通人反感。出于善良愿望,即使不把死刑本身视为恶,他们也常常把死刑存废看成一个纯伦理或文化的选择,似乎只要法学界集体努力,自己先相信了,然后就可以说服民众,或是通过强有力的政治领袖的政治决断,就可以废除死刑。其实,无论是法学教授或者是普通民众,没有谁真的能看到什么历史潮流,有没有这个潮流可能都是个问题。
我们无法让张国荣的狂热崇拜者成为同性恋,也不可能用世界上异性恋占了绝大多数来说服张国荣变成异性恋。只把结论搬过来,把研究者的限定条件全丢一边,这不叫学术,这叫忽悠。近年来不少案件都表明,法律技巧包装只能用于常规的案件,也只能在相对狭窄的法律圈子里,才有效。人到了一定年龄后,更多是按照自己的内心感受生活,不是看着别人生活的。
不是论断者决定了我们的选择,而是我们的选择决定了谁是我愿意引用的论断者。别说什么为天下立心,也别想着什么为未来立标杆,从现在开始,首先就得裁断眼前的案件。
民间讨论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案件,而一旦上了网络,更趋于凸显情绪最激烈的表达。有时还进一步撕裂了社会。
对死刑,他们好像也给了一些理论分析,其实和普通民众一样,差别只是站在了不同立场上表态。某些法院因此陷入了双重压力,必须应对前后夹击:民众怀疑法院太容易为法律人所操控,法律人则常常指责法院的判决为民众甚或暴民所胁迫。但这种情况无论好坏,都是我们面对的真实情况,法学界必须正视,力求以建设性的说理方式,避免以意识形态的表态方式或伪装为科学、技术话语的意识形态方式,讨论这类问题。更糟糕的是,许多法律人也因此没有能力或不愿努力直接面对深深扎根于人们内心的复仇本能。吃饭也会噎死人,是否人类应废除吃饭?监禁更容易出错,是否就应当废除监禁:还别说监禁错了可以事后补偿,其实失去自由同失去生命一样,在绝对意义上,都无法补偿。死刑肯定不能震慑全部暴力犯罪(反恐也没有杜绝出现新的恐怖分子),甚至不能震慑许多非暴力犯罪(否则怎么会有贪官前赴后继呢)。
由此可见,这些法律人或学者并不在意自己主张的内在逻辑是否统一。因此,这两种理论从骨子里就是不兼容的。
是的,有这样的说法不自由,毋宁死,但真有这种感觉和信念并能够实践的人一定是少数。只是,就构建和塑造当代中国社会有关死刑的法律和伦理共识而言,常常不成功。
在这个对话中,诸如人权和普世价值这些词都是唬人的,不可能让人买账。你怎么能让人相信,那些一审被判死刑的人上诉,是要求加重自己的处罚?律师为此上诉,是铁心违反自己的职业伦理呢?而上诉后法院改判无期为死刑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不是有意欺世,就一定是脑子有问题。
而所有这些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结合起来都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你不可能指望立法机关或某个领导人下个决心,就废除或大大减少死刑。意见双方也缺乏基本的信任,容易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用自己的坚定信念来裁断对方的立场。事实上,没有多少人来到这个世界是准备严格按照真理生活的——即使我们到目前知道的最确切的历史潮流或自然法或真理之一是每个人最终都将死去,甚至包括整个人类,我们还是会反抗死亡。
由此也可见,他手中的底牌并不是什么历史潮流,而是他的信念或希望。因此接受不接受某个论断都一定是选择性的。
结果是,法学界和法律人的某些言说常常得不到民众的足够信任,令一些有理想有追求的法律人很郁闷、很委屈。其五,言之凿凿地断言终身监禁比死刑惩罚更严厉。
面对汹汹民意,面对每个具体个案的事实,法律人得有能力展开体面且有效果的沟通,即使最终没能达成一致。而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是可以做到的。
而在这些个案的社会热议后,有关死刑问题的学理讨论基本上没有推进。进入 朱苏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死刑 。其六,死刑可能错杀人,为避免错杀,就应废除死刑等等。不少法律人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自身法律知识和法治理想的骄傲和道德优越感,听不出,因此也就谈不上尊重,民众常常以激烈语言和情绪表达他们认定的天理。
一旦进入缺乏基本共识,而每个人都有能力判断和表态的领地,就一定会是各说各话,很难交流。但问题是有哪种刑罚能震慑所有的暴力犯罪甚或犯罪?坦白地说,这类研究是有的,但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
在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死刑案中,一些法律人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诉求,把自己的信念隐藏于法律人的技巧之中,一方面指责民众实质正义。如果是错误,那也如尼采所言,它们也已在历史的焙烤中变得坚硬,因无法否证,也无法拒绝,而成为此刻的真理了。
其四,选择性引证某些可疑的研究成果,说死刑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在死刑问题上法理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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